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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员 离 职
, 雇 主 必 须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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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 知 受 托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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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 支 付 有 关 收 入
10 天 内 , 向 受
托 人 作
最 后 一 期 供 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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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 助 雇 员 填 写 申 请 表
, 把 由 强 制 性 供 款 所 累 积 的 累 算
权 益 转 移 至 另 一 个 强 积 金 计 划 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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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 向 受 托 人 提 出 申 请 , 提 取 从 雇 主 供 款
的 累
算 权 益 抵 销 依 《 雇 佣 条 例 》 所 须 支 付 的 长 期 服 务 金
或 遣 散 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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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 积 金 供 款 可 以 扣 利 得 税 , 但 不 得 超 过 雇 员 总 薪 酬 的
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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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果 雇 主 迟 供 或 不 为
雇 员 供 款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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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 划 受 托 人 会 发 出 通 知 , 提 醒
雇 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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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雇 主 仍 未 供 款 , 积 金 局 可 要 求 雇 主 缴 交 附
加 费
(
拖 欠 供 款 金 额 的
5%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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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雇 主 最 终 不 供 款 , 最 高 罚 款
HK$100,000
和 监 禁
6个 月
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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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 犯 者 可 被 罚 款
HK$ 200,000
和 监 禁
12个 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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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特 别 情 况 |
需
参 加 强 积 金 |
不
需 参 加 强 积 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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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 庭 雇 员 |
不 同 住 者 |
同 住 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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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 地 设 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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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|
V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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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 庭 佣 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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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|
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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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 外 聘 回 港 工 作 雇 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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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 作
签 证
多 于 13
个 月 ;
于 海 外 无 参 加 公 积 金 或 退 休 金 计
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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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 作 签 证 少 于
13
个 月 ;
于海 外 已 参 加 公 积 金 或 退 休 金
计 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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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 牌 小 贩 , 雇 有 员 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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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 |
-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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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 牌 小 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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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|
V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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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回页首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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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员
= 18 至
65 岁 , 在 雇 佣 合 约 下 连 续 受 雇 不
少 于 60 日 的 全 职 及 兼 职 雇 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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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
从 事 建 造
业 或 饮 食 业 而 受 雇 少 于 60日 的 全 职 或 兼 职 的 临 时
雇 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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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 入 强 积 金 计 划
后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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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
日 内 收 到 计 划 受 托 人 发 出
的 接 纳 通 知 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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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日 内 收 到 成 员 证 明 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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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 款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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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
制 性 供 款 =
按 有 关 入 息
供 5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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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 愿
性 供 款 = 自行决定供款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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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 制 性
供 款 付 予 受 托 人 后 , 整 笔 款 项 将 完 全 及
即 时 归 属 于 雇 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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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雇
主 不 可 因 任 何 理 由 (包 括 因 雇
员 行 为 不 检 、 诈
骗 或 不 诚 实 行 为 而 遭 解 雇 ) 扣 回 以 前 为 雇 员
作 出 的 累 算 权 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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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
员
一 笔 过 提 取 累
算 权 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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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届 65
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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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 早
退 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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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 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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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 全 丧 失 目 前 的 工 作 能 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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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
久 离 开 香 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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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员 转 工 时 可 以 把 累 算 权 益 由 某
计 划 转 移 到 另 一 计 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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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 有 雇 员 可 选 择 留 在 获 强 积 金 豁 免 的
职 业 退 休 计 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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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
他 们 在 计 划 内 的 现 有 及 将 来 的 利 益 , 将 不 会 受
强 积 金 计 划 规 定 所 管 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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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员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可 扣 税
, 最 高 为 每 年 HK$
12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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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主 有 责 任 为 雇 员 选 择 强 积
金 计 划, 雇 员 选 择 投 资
基 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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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特 别
情 况 |
需
参 加 强 积 金 |
不
需 参 加 强 积 金 |
| 内 地 工 作
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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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
订 香 港 雇 佣 合 约 |
无
香 港 雇 佣 合 约 |
| 每 星 期
工 作 不 超 过 18
小 时 |
合 约 期
超
过 6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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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 约 期
不 超
过 6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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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公 司 董 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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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 薪 董 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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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
受 薪 ,仅 获 董 事 袍 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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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雇人士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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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 雇 人 士 =
以 非 雇 员 身 分 收 取 有
关 入 息 的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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独 资 经 营 者 或 合 伙
生 意 的 合 伙 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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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龄 介 乎
18 岁 至 65
岁
之 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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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 款 =
有
关 收 入
的 5%
,并 设 有 入 息 上 下
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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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 入 高 于 HK$ 20,000
(或
年 收 入 高 于 HK$ 240,000) =>
每 月 HK$ 1,000
或 每 年 HK$
12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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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 入 低 于 HK$ 5,000 (或
年 收 入 低
于
HK$ 60,000)/
如 业 务 亏 损=>
无 须 供 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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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
选 择 按 月 或 按 年 供 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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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 雇 人 士 可 用 下 列 方 法 向 受 托 人 申 报 有
关 入 息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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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 最 近 期 税 单 的 “ 应 评 税 利 润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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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 个 人 入 息 免 税 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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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 入 息 上 限
(每 年 HK$ 12,000元 或 每 月
HK$ 1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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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 受 托 人 作 出 入 息 声 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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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业 务 亏 损
, 可 向 受 托 人 提 交
业 务 亏 损 结 算 表 , 要 求 终 止 支 付 强 制 性
供 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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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 取 累 算 权 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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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届 65
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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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 早
退 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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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 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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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 全 丧 失 工 作 能 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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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
久 离 开 香 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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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 雇 人 士 当 职 业 有 所 变 动 或 不 再 是 自 雇 人 士 时 ,
可 将 累 算 权
益 转 移 到 另
一 个 计 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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豁
免 人 士
= 毋 须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
-
家 务 雇 员
-
自 雇 小 贩
-
获 法 定 退 休 金 计 划 或 公 积 金 计 划 保 障
的 人 士 (如 公 务 员 和 津 贴 及 补 助 学 校 教 师)
-
获 发 豁 免 证 书 的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的 成
员
-
来 港 工 作 不 超 过
13
个 月 或 已 获 得 海 外
退 休 计 划 保 障 的 海 外 人 士
-
受 雇 于 驻 港 欧 洲 联 盟 属 下 的 欧 洲 委 员
会 办 事 处 的 雇 员
有
关 入 息
- 雇
员 的 工 资 、 薪 金 、 假 期 津 贴 、 费 用 、 佣 金
、 花 红 、 奖 金 、 合 约 酬 金 、 赏 钱
- 不
包 括 -
房 屋 津 贴 或 房 屋 利 益
- 遣 散 费 及 长
期 服 务 金
- 非 金 钱
酬 劳 ,如 飞 机 票